無論是流行音樂作品還是嚴肅藝術音樂作品,屬性均是現代著作權法下的音樂作品。隨著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工程的推進和努力,越來越多來自民間的音樂作品被納人演出監督的環節。在現實中,也出現了多起由于表演民間音樂而引發的法律糾紛。自從人類社會有了音樂后,后人的創作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一首音樂作品的形成,往往受創作者主觀和客觀多種因素影響,但無論前人的作品如何影響后人的作品,創作者所屬文化中的“集體智慧"對音樂作品的形成均有一定滲透。
民間音樂作品的概念。在沒有產權觀念或是僅有集體產權觀念的時期,一個有著文化身份認同感的集體一一部落、氏族或社區在漫長的歷史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話語體系”,集體觀念下的語言、文字、服飾、藝術、習慣等風格要素形成了該集體特殊的“色彩”。音樂作為當地文化的集體表達方式之一,在漫長的歲月中形成了該集體文化選擇下的音樂形態特征,該集體對音階、音程、律制、節奏、拍子等音樂“基因”的選擇形成了民間音樂的“傳統,“傳統”作為集體的文化符號在一代代人之間進行傳承,而該集體中的個體則在傳承“傳統”的同時受技藝、情感、環境和觀念等因素影響形成對“傳統”游移而成的“變體”表達。民間音樂作品正是無數個體在其“傳統”統攝下對本集體音樂特征進行的游移展現。民間音樂這樣的特征正是其作品和著作權一鄰接權制度不相容的根本所在?,F行法下音樂作品的特征表現在:從創作主體來看,現行法下音樂作品有確定的作者,即使該音樂作品為合作作品,其合作作者的人數、姓名以及其他人格屬性是可以確定的;從創作的時間來看,現行法下音樂作品有明確的作品完成時間,在計算作品保護期限時,可以明確客觀的時間點,從音樂的形態來看,現行法下音樂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客觀形態便已確定。作者采用的音階、調式、節奏、音色以及結構等要素的個性化組織成為客觀存在,并與思想范疇分離,正是這種個性化組織成為該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范圍,日后確定他人的作品是否存在侵權,則可以此為客觀存在的個性化組織的判斷依據;在樂譜和其他書面記錄符號出現后,現行法下音樂作品的創作基本以書面文本為主,通過樂譜印刷、表演、機械復制、廣播以及互聯網等傳播方式進行傳播和發展,所以現行法下音樂作品長期形成了。“書面傳統',正是書面傳統可以作為日后確權的依據?,F行法下音樂作品的上述特征為著作權的出現鋪平了道路,現在大多數國家采取的“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創作完成后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需履行任何手續)正是建立在“書面傳統"上的,其確立的權利主體、權利內容、權利保護期限以及權利限制制度均以專業音樂作品的客觀確定性為依據。
民間音樂作品卻沒有現行法下音樂作品那樣的確定性,其特征體現在古老、集體、變易和口頭等傳統上。民間音樂是扎根于人民生活,與人民居住的地理環境、文化傳統、社會影響、集體心理等密切相關的音樂藝術類別。民間音樂作品和現行法下音樂作品相比,特殊性在于對“民間”詞的強調。“民司”一詞指明了該藝術表現形式的來源和創作方式,“民司(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一群人。這一共同特征可以是一個共同的職業、共同的語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無論是何種目的結成的這一群體必須具有某些屬于自己的傳統。這個群體可以是民族、部落、社區甚至國家,也可以是這個群體的一些個體。民間音樂作品是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或者該群體中的一些個體所表達的符合群體期望的、有社會價值的旋律、和聲、節奏、動作或其他類型的藝術表現形式,這種藝術表現形式以口傳心授為傳播途徑,以自由流變為基本存在方式和生命源泉。我國現存的民間音樂作品有民歌、歌舞、說唱、戲曲、器樂及綜合性樂種等藝術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