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演出被侵權該怎么辦?
在唱片業業內流行著一句話一一一“流水的歌手,鐵打的版權”,這句話的含義是歌手的流動性很大,唱片公司很難控制住歌手的流動,但唱片公司卻能牢牢地控制住歌的版權。唱片公司將歌手捧紅了,歌手想走,唱片公司沒辦法控制,但和歌手一起紅起來的音樂作品版權卻牢牢掌握在公司手里。版權是唱片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根本。為了防患于未然,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可以在即將到來的侵權行為中,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以停相關主體即將進行的侵權活動在演唱會中對即將到來的侵權行為發布的臨時禁令,即為“禁唱令"廣州某演藝經紀有限公司從全國各地購買了很多歌曲供一名藝人演唱,經過三年來的大力宣傳,該歌手從一名“名不見經傳”的歌手成為內
地一名耀眼的新星,為其打造的歌曲逐漸登上各種大型舞臺,成為暢銷金曲。但原來簽訂的經紀約時間為三年,約滿后,該歌手名氣大增,未與公司續約。公司擁有著《套馬桿以高原藍只我要去西藏只七月的草原以幸福花兒開》等五首歌的完整著作權,該歌手“單飛”后,一直以上述歌曲作為其成名作在各地進行商業演出。該公司作為著作權人卻未從中取得過任何收益,曾多次請求其購買所唱歌曲的版權,但未得到回應。公司得知福州某歌劇院有限公司即將于某現場演出中請該歌手演唱上述五首歌曲,而無論是福州某歌劇院有限公司還是該歌手均未事先取得上述公司的許可。
雖然有國家立法的規定,但在演唱會中,眾多購票者都希望明星能夠唱成名作,法院如果發布了“禁唱令”,無疑會給熱烈的演出現場潑一盆冷水,可能會引起觀眾的強烈不滿,甚至產生重大安全問題,所以法院一般不會發布“禁唱令'》此前,北京某藝術文化推廣有限公司曾經向法院申請發布了全國第一例“禁唱令",但歌手仍然唱了“禁唱"的歌曲,最
終法院對歌手及組織者進行了罰款處理。在第一張“禁唱令"出臺之后,全國還沒有出現第二張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福建分會根據經驗分析,該演出場地較小,容納觀眾有限,而且演出陣容中不止有上述歌手一人,僅禁唱五首歌曲不會引起強烈的社會效果。而且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才獲得“訴訟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禁唱令"為新型案件。基于以上分析,接受該公司授權,授權范圍為:針對定于2011年6月2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舉辦的演唱會中該歌手及演唱會組織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申請法院發布訴前禁令(即禁唱令)的全程代理。
該案亳無疑問地獲得了鼓樓區人民法院的重視,從申請立案、召開聽證會至審結,前后僅用了三天的時間。演出前一天的中午,法院終于下發了禁止演出組織方和該歌手表演上述歌曲的民事裁定書(即“禁唱令'')0最終,6月26日晚上的現場演出中,該歌手放棄演唱上述五首歌曲。本案很好地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防范侵權于未然,取得了
良好的社會效果。該案被作為典型案件,在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進行宣傳。從該案中,可以深刻感受到音樂作品版權對歌手和演唱會的重要性。如果沒有作曲者和作詞者艱辛創作,那么一切演出市場和歌手代表的表演者職業將不復存在。
民間音樂作品典型糾紛
2020年的“烏蘇里船歌之爭"將民間音樂作品的保護問題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原告黑龍江省饒某縣四排赫哲族鄉政府及雙某山市赫哲族研究會(后訴)主張《烏蘇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等赫哲族傳統民歌編曲而成,并非被告郭某原創,應該定性《烏蘇里船歌》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聲明及賠償損失。依照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鑒定報告,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是,《烏蘇里船歌》是郭某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傳的民間曲調的基礎上,運用現代作品手法創作完成的,郭某作
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對《烏蘇里船歌》的著作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時應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該案的突出意義在于,在訴訟主體方面,第一次以“原告主體不適
格”(被告方抗辯事由)的主體一一一當地族群作為原告提起的民間音樂作品訴淦,在受案范圍方面,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問題僅在著作權法中作出原則性規定的情況下,被告認為該案完全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屮決當地族群勝訴;在鑒定人方面,法院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雙方認可的專家中進行選擇,幾位專家在學科領域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避免了完全由作曲家來鑒定民間音樂權屬糾紛的影響。可以說,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以集體的名義為集體的作品進行維權勝訴的司法實踐,具有開創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