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的訕過無線演出、有線演出或擴音器演出技術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專有權。演出一詞包括演出和電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此種遠程傳播作品的權利,覆蓋了無線傳播方式(例如電臺、電視、衛星)和有線方式(例如電纜傳播),近來作品也可以在線提供《伯爾尼公約》四71年巴黎文本第十一條規定:“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專有權利.(1)授權演出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無線傳送符號、聲音或圖像的方法向公眾傳播其作品;(2)授權由原演出機構以外的另一機構通過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演出的作品;(3)授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任何傳送符號、聲音或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演出的作品。"著作權法下的傳統演出方式三種:一是無線演出,即訕過空中電磁波或衛星演出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如通過無線電臺和電視臺的傳播,雖然可以將演出作品的現場表演通過演出進行“現場直播'',但在現場以外的
受眾依然是通過間接傳播的方式獲得演出作品的現場表演,因此即使表演者已經獲得了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但對表演的“現場直播行為"仍然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二是有線演出,即通過電纜傳播演出作品的方式即通過某種傳導裝置(導線、同軸電纜、光纖、激光或其他類似手段)在一定的距離內傳送載有節目的電子信號,供廣大公眾或部分公眾接受。工如在旅館、酒店以及私人住宅區安裝的有線電臺及電視臺的傳播行為0三是擴音器、銀幕或類似技術的其他設備演出,此類演出實質上是將演出節目進行的轉播,如商場、超市、餐廳等場所通過擴音器播放演出的行為,對于演出節目的制作者來說,使用擴音器的商家是“轉播者。,將他人制作的節目再次(也許是同時)向公眾傳播的方式為“轉播",轉播行為也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演出作為機械復制技術后的又一傳播技術,和機械復制技術有著極大的相似性,均屬于將演出作品通過一定手段向公眾傳播的技術,而且很多情況下,除了現場轉播外,演出的內容需要將演出作品用機械復制的技術固定下來。在將傳播權統稱為表演權的國家,將演出權納人表演權的范疇,直接將其作為機械表演權的一部分加以規定。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上122一2規定:“表演是指通過某種方式尤其是下列方式將作品向公眾傳播:(2)遠程傳送。遠程傳送是指通過電信傳播的一切方式,傳送各種聲音、圖像、資料、數據及信息。向衛星發送作品視為表演。但和機械表演行為相比,演出的傳播范圍更廣,演出權規制的對象為面向公眾的傳播行為。何為面向公眾傳播,將演出視為表演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L122一5通過“合理使用”制度排除了“僅在家庭范圍內進行的私人和免費的表演。,德國《著作權法》第巧條規定向與著作權人無私人關系的多數公眾成員進行的傳播視為面向公眾的演出,從而將該問題留給了司法認定傳統演出的最大特征是用戶可以選擇相應的頻率、頻道,在節目播出的時間內收到相應的內容,這種選擇往往被限定于特定的空間和時間,用戶無法隨心所欲地獲得演出作品,以相對被動的方式接受演出作品。但近年來,數字化技術及互聯網的出現,使演出的渠道更加復雜,一種方式是通過即時性的轉播,保持傳統演出特性的互聯網演出,另一種方式是將含有演出作品的演出節目傳至網絡空間,用戶可以隨心所欲地選擇時間、地點來接收作品后一種方式已經完全顛覆了演出的特性,演出權無法涵蓋此種傳播行為一些國家在立法中將此種情況進行區分,如德國著作權法在第19條a規定了公開提供權,是指以優先或者無線方式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選定的地點和時間訪問著作的權利,以區別第20條的演出權。英國1988年《版權法》也將“通過電子傳播方式讓公眾可以在其自行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作品"和“演出作品。
公開提供權
一同作為向公共傳播的侵權行為類型。
在傳統唱片業不再景氣的今天,數字演出成為演出產業的“中流砥柱'》根據艾瑞咨詢集團的數據,至2m2年,數字演出銷售額將占全球演出銷售額的40%,圖5一2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這種趨勢]數字演出是指在演出的制作與傳播及儲存過程中使用數字化技術的演出。數字演出產品包括歌曲、樂曲以及有圃面作為演出產品輔助手段的MV、flash等0數字演出根據其傳播方式可以分為在線演出和無線演出。在線演出,指通過互聯網在線視聽或可直接下載到電腦中及傳輸到其他播放設備中視聽的數字演出。無線演出,指通過移動互聯網獲取的演出服務,包括手機鈴聲下載、彩鈴、IVR中的演出服務、整曲演出下載及未數字演出的最大特征是公眾可以通過在線或無線的方式隨時隨地獲得演出作品。在互聯網環境下,數字演出的傳播速度更快,范圍更廣,權利人更難控制。用戶中的一員獲得了演出作品,那么其就會成為一個新的傳播源,數以億計的用戶搭建了一片自由傳播的海洋。面對網絡盜版的挑戰,各國的著作權法也在做相應的調整力《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丨270條第(十一)款規定.“將作品公布于眾即是任何人能夠在任何地點和任何時間自行決定了解作品德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了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選定的地點和時間訪問著作的公開提供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版權法導論》中認為,向公眾提供的主要例子是在互聯網上提供作品。然而,向公眾提供權已超越目前的技術狀況,其目標是涵蓋將來可能產生的公眾可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一些可能的情況。今天,公開提供權已經成為著作權人在數字技術挑戰下保護自己權益的有力武器。